?发放标准:
例如:张三在广州市参加了6年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享受期限计算为前4年可享受4个月待遇,超出4年部分可享受4个月待遇,享受期限一共为8个月。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0%。
备注: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计算方法,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第四十九条法规执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0%。
1.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缴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需在原用人单位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向单位注册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0%。
2.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
(1)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执行。
(2)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执行;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注:按照相关法规,自2021年12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广州市失业保险金由1890元/月同步调整为2070元/月;按照失业待遇发放规则,2021年12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2022年1月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自2020年11月起,广州市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模式调整为当月待遇次月10日前(含当日)发放;2022年7月开始调整为15日前(含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
?停发待遇情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下列任意情形均视为重新就业: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可通过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变更待遇发放账户:
现场办理:
可凭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需变更的银行账户资料,就近前往任一区或镇街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修改银行账号。
自助办理:
请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社保模块--姓名右边--点击个人参保信息--失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补助金)/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失业金) --上传银行账户材料。
提示:需要提供广州市开具的有效的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