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次性失业金领取条件
1、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公告,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失业后公积金
职工失业
广东失业金
领不了失业金
松溪养老金多
大连失业金
上海失业金领
失业保险费
武汉失业补助
失业保险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