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期限怎么算?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2021-10-2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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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期限怎么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拓展内容:

  一、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领取失业金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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