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2021-10-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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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内转入申请】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户籍已迁入本地;

  2.申请人在转出地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3.禁止性要求:申请人在转出地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4.《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1份)。

  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五、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时,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经办规程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网上办理时,网上成功提交转入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规程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六、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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