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1】医保统筹:
a、1998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b、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内的,按个人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存储额(含本息)转移。
c、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存储额(含本息)转移。
【2】个人帐户:
a、属于基本养老保险交费账户的,以自己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具体缴存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交费不足1年按具体交费月数测算。
b、属于临时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超出12%的按具体缴费比例转移,小于12%的按12%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到天津市且待遇领到地为天津市的参保人员,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自己在各参保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天津市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自己缴费工资指数。
在外地就业应创建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到天津市时,应按临时账户有关标准全额转移医保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