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两部相关法规,经四川省批准,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方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方法,再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
(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