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有关相关法规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21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川劳社办〔2002〕87号)的相关法规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国和省相关法规核定数据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本次调待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证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领导下,切实采取方法,确保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相关法规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社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市(州)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人社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社局要在7月3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题报告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