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上限执行;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法规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我国有关法规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2.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3.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4.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保所(站)提出申请。
5.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