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3个月内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2.专业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10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100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次。
(六)哪些情况下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失能人员因康复、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或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和中度失能三级、二级失能人员死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办理终(中)止护理待遇。
门诊手术
医保卡被冻结
长期护理险
二次住院
医保移动支付
灵活医保费
支持异地医保
基金支付
直接结算
医保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