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保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告

2022-04-2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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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试点药品范围及适用机构

  根据我国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将29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原则上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适用本通告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试点药品支付规则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

  (一)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患者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统筹区法规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统筹区法规分担。

  (二)对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衔接,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严格执行试点药品支付标准。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估,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及患者待遇、医保支付等情况,纳入重要监测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按月向省级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告。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入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说明解释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我国有新法规的,从其法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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