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待遇怎样衔接?(3)

2022-05-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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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衔接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法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法规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法规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法规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法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法规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法规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法规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法规执行。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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