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初次住院,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精神病、肺结核、传染性肝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内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其他起付标准: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报销比例:
在职员工: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3%;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8%;
退休员工: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3%。
其他比例:转往外地就医的,负担比例为20%;异地急诊住院的负担比例为2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有门诊统筹基金按55%予以报销。
三、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参保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纳入医疗保险付出范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抵触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参与医治、放疗或者核素医治;
4、血友病门诊医治;
5、再造阻碍性贫血专科门诊医治;
6、地中海血虚专科门诊医治;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医治
8、其它大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