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3、急诊和转诊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因病情需要,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转诊,按法规标准支付。
(2)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以及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
(3)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
二、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新生儿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新生儿报销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
(2)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
(3)在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4)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标准。
四、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报销1000元。
五、大病保险(需另缴费)
缴纳标准:2018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保证范围:统筹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法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费用、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5%,10-15万元(含1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困难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