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乡困难居民救助费用结算方式
救助费用结算方式:
1、住院及门诊(含特定门诊)费用“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医院直接结算救助;在市内门诊选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医药费用,在门诊选点医院直接结算救助。
2、零星救助:救助对象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符合相关法规的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可申请零星救助。
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证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申请时限:
年度内发生的零星救助医疗费用,需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申请。
【拓展阅读】
不予救助的情形:
1、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自行购买药品,或就医购药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除外)。
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经司法认定对方逃逸、第三方无赔偿能力或非违法应由本人承担的责任)。
5、超出标准床位费的部分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6、县级以上相关法规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