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000元以内按40%比例报销,1001元-4000元按65%比例报销,4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和盘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公立医院变更试点单位,对应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之日起执行)。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500元以内按40%比例报销,1501元-5000元按55%比例报销,5001元以上按40%比例报销。
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10000元以内按30%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按40%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