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1.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6表彰奖项1. 个人获得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部门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或各区委、区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 个人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1.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不受上述限制。
减分指标
1信用情况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10分。适用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违法违规
情况1. 近5年内,有偷漏的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 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同一行为在“信用情况”已减分的,不重复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