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5)
2021-01-07 18:04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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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便民服务)
本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电子亮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方便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就医付费等,更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特殊对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高龄老人,是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老年遗属,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重残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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