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从永顺县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顺县实际,自2021年6月1日起,将调整多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如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异地转诊治疗等。
从新的政策来看,起付标准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州民族中医院700元、州人民医院1000元。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内多次住院者,第二次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上限。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分别调整到90%、75%、60%。累积最大支付限额为十五万元。县级以外贫困人口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的政策不再适用。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实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县级医院住院总费用补偿比例达到85%的政策。
对异地转诊治疗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指出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治手续,造成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减少,由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由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永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负责全县参保城乡居民的转诊转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