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现在为什么要改成“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上下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2019年5月1日起,福建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由原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修改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6、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后有什么影响呢?
原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488.4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44.19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04.65元,个人缴费69.77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4.42元,个人不缴费。
新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676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57.32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10.28元,个人缴费73.52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5.73元,个人不缴费。
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8.19元
非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0.69元
实行新缴费基数后,预计医保划拨标准会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有相应提高,以顺产为例,按原基数可领生育津贴14883.84元,按新基数可领生育津贴最高可达15684.27元。如是剖宫产或多胞胎则待遇更高。
预计2021医保年度将为全市参保单位减轻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约24.2亿元,减负人数约210.9万人,因我市旧口径与省旧口径不同,所以预计减负的数据也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