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2)

2021-08-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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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个人账户支付管理。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职工本人及共济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政策。

  (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政策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其他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可支付的医疗器械、消毒类产品名单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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