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21低保标准金额提高

2021-09-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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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

 

  2021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260元,半护理595元,全护理102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850

全市各区

80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275

  基本生活

120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  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595

半护理

510

全护理

1020

全护理

850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1870

1710

矽肺病救济对象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125

2000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未成年人

28元/人·天

27元/人·天

成年人

21元/人·天

20元/人·天

节日慰问

(孤儿儿童节,其他困难群众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矽肺病)救济对象

1300元/人·年

1300元/人·年

低收入家庭

2500元/户·年

2500元/户·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00元/人·年

低收入家庭

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1600

家庭财产:38400元/人

备  注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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