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天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通告

2022-08-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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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缓缴

  自2022年7月28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9月、10月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按法规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划型标准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三、关于滞纳金

  缓缴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1月份(含)前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按法规时限补齐的,免收滞纳金;未按法规时限补齐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四、关于申报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连续,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缓缴期内职工个人按期足额缴费的,视同正常缴费,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人社与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2023年2月份(含)后未及时补缴费的缴费单位,追缴其缓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缓缴参保单位信息调度,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基金运行情况,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协助。通过加快医疗服务价改、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改等配套方法,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七、关于宣传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缓缴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合理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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