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19 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
(二)陕西省医疗保障部门和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出台治疗性院内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前,治疗性院内制剂支付仍按原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支付严格按照《2021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其中中药配方颗粒(含破壁饮片、超微饮片)按《通知》规定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原已纳入我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继续执行,并按《2021年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管理。
(四)《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协议期内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支付标准。
二、严格执行甲、乙类药品支付规定。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含特药),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再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分类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一)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基准制定。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按如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