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内退,按国务院制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994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原劳动部文件明确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为“内退”。
企业职工申请内退的条件和程序:
1、适用范围:国有企业。
2、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注意,该条是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而不是距法定退休至到五年,企业职工退休分为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属于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满1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因此,企业职工申请内退的正常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和因病无劳动能力申请内退的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