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手续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五)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或质押信息进行复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七)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强制终止借款处理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取得抵押权证前,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累计代偿三期的,担保公司应一次性代偿全部剩余本息,强制终止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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