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送到账信息
监管银行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送资金到账信息(到账信息应当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信息一致)。
二、办理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预提金额应当不超过扣除个人支付资金后剩余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同时应当不超过缴存账户截至申请当日的余额。预提住房公积金划转前,购房职工不得办理转移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应当支持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将《预提确认单》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购房首付款,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核备案,并将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推送至大数据平台;公积金中心收到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提确认单》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监管银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核实《预提确认单》的真实性。
(二)房屋交易撤销时,开发企业和购房职工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信息,监管银行负责将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原转入渠道,注明个人信息退还给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跟踪购房交易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自2023年5月18日起试,试期暂定为一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法规按照原有关法定执行。
除市内五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市)、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保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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