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出具专业评估机构的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认定。
第七条贷款申请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建房发票等材料;
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等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等材料。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住房价值评估报告。
其他材料参照本市二手房贷款材料提供。
第八条资金支付:建造、翻建、大修完工且办理抵押后,贷款资金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第九条办理流程:贷款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查勘--贷款审批--办理抵押--贷款发放。
第十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包括套数认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法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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