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买车库、车位或所购建房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的;
(五)偿还所购建房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的住房贷款或偿还非住房贷款的;
(六)一套住房内的所有权人之间交易所有权的;
(七)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权进行交易的;
(八)非直系亲属关系的多人共同购建房的。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在一年内有过房屋权属交易过户记录并以购买该住房为条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间隔时间满一年,且不超过两年,允许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辖区内住房自住的,提取申请人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赁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法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按照本方法第五条第四至第九项法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按照《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法规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转出手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额。
二、提取时限、频次及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建房的,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职工和拥有所有权的直系亲属,在购建房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时间应符合下列法规: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三)购买住房的,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后,支付购房款或取得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五)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
第十三条 职工购建房的,全部提取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应符合下列法规: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住房和拍卖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价;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超过应补交房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地建筑成本确定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水平,计算出的住房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下列法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时间间隔每满一年及以上,期间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三期,借款人可提取间隔期内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和逾期罚息,下同)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