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网上提取业务办理的准入和退出等法规,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有序运行。
四、提取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计、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法规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按下列法规实施惩戒:
(一)骗提行为未造成资金提取后果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如属于尚未形成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市公积金中心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取消其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格。
(二)骗提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后果的处理
经业务复核或稽核审计检查,发现利用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调核违法违规事实后,采取以下:
1.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已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在法规期限内归还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格。拒不退回的,将有关线索移交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无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归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5年后方可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2.将相关骗提行为人所在工作单位。属于我国公职人员的,一律将其违法违纪事实以及相关线索上报纪监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3.对于伪造我国机关证件、印章,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发现后,将及时向机关提供问题线索,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