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梅州市公积金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按相关法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以及本市户籍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梅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本市房产作为抵押;
4.贷款人相关法规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的征信记录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限制贷款: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行为(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职工,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