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审。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六)放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以公开轮候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首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收款账户(卖方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等。
四、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贷款最高限额执行。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以下条件核定: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首付金额-提取金额;
5.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五、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且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央行相关法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