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符合相关法规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本市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或者是在本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
3.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5.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6.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7.申请人贷款所购住房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8.申请人已按法规支付首期购房款;
9.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0.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在50%以下(含50%)。
二、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的;
2.所购住房为豪华住房的;
3.所购住房为家庭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4.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形。
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任意种类贷款)近2年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或者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3.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全额退款未满5年的;
4.申请之前5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贷款额度
1.个人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2.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①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②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③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