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购买回迁房贷款指南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及期限
(一)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二)借款人(含配偶)所回迁的普通自住住房的《回迁安置合同书》或《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回迁证,拆迁房屋面积占回迁房屋面积30%以下的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在签订协议后多层3年之内办理,高层在4年之内办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证盖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公章或拆迁项目指挥部公章。
1、购房套数的条件:(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1)本人(含配偶)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2)本人(含配偶)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按照同期利率上浮10%。
(3)本人(含配偶)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2、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条件:
(1)本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无担保行为。
(2)本人(含配偶)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在内。
(三)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的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
(四)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金额为首次且首套申请贷款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次或第二套申请贷款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抵押物评估价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