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类型
即审即办
三、我国法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相关法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相关法规
七、受理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机构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2.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