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法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
申报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根据需要申请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相关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确有困难的网厅单位用户,可通过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法定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高于594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5942元的,按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六
其他事项
涉及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专栏查阅下载。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符合的法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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