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9月14日前申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上大厅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便民服务网点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2.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3.2023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4.未达到缴存下限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额度,2024年1月1日仍低于缴存下限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单位存在不同缴存比例的,必须依规调整为同一缴存比例。
6.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或虽已全员建立但未按法定要求缴存的,应按本法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7.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符合的法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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