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调整202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2021-03-0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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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0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武汉市倾斜调整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办法。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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