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调整202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2)

2021-03-0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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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本统筹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等级分别支付。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2020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尚未移交的,要主动协调当地医疗保障局做好落实工作。各地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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