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03-0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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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在2019年6月26日(含)以后死亡的:

 

  (一)1996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受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二)退休前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工伤退休。

 

  二、待遇标准及资金渠道

 

  以上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以下第(一)、(二)两种待遇中的其中一种: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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