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2)

2021-03-0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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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生前养老待遇的,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条所称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当年度我市计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适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本《通知》规定支付了相关死亡待遇的,不再支付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其他死亡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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