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市政府的事权下放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效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省市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权限的公告》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各区县、部分开发区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管辖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省人社厅移交我市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县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3.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区、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三)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