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省人社厅于2019年12月27日出台《关于规范全省社保经办和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浙人社办发〔2019〕56号),要求建立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的社保经办业务流程,重点规范社平工资口径、社保年度、征缴业务所属期、缴费基数启用时间等社保业务规则。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我市养老保险社保年度自2021年起调整为自然年度,即2021年1月至12月作为2021年度,2020年5月至12月8个月为过渡期,作为2020年度,工伤保险年度和缴费基数相应地也需要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我市社保年度调整文件尚未下发,用人单位对于今年1月份进行工伤费率年度调整没有预期,在疫情常态化、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会对部分工伤费率上调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又恰逢春节与两 会来临,为了确保年度调整平稳过渡,更加规范有序地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对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高于上年的用人单位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工伤保险费率保持不变的特殊处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社保经办和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56号)。
三、内容解读
(一)我市工伤保险年度何时起调整为自然年度?
答:自2021年起,将我市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的用人单位费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