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21年条例全文,2021年长春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3)

2021-04-1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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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长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长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长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长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

  (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

  (五)职工年平均工资:45573元/年。

  (六)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1284元;

  采矿业:45609元;

  制造业:41570元;

  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3574元;

  建筑业:40477元;

  批发和零售业:3239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182元;

  住宿和餐饮业:33646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9068元;

  金融业:77086元;

  房地产业:47953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134元;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655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71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771元;

  教育:55101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54280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99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1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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