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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