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1-10级赔偿消息(2)

2021-04-2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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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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