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苏州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2021-05-0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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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对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出相应调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继续按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

  与此同时,了解到,第1至8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费率,从0.15%~1.5%调整为0.2%~1.9%。与此同时,暂停了浮动费率,取消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执行。

  市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批量调整已经完成,有关单位需要及时关注5月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情况,确保扣缴账户有足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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