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选择到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在职工发生工伤48小时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职工工伤涉及第三人责任,还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2.受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交该职工身份证件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当时不能出具的应在三日内补交。在就诊时应向首诊医师详细说明伤(病)史,包括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主要部位和伤害程度等,一经诊疗医师记录不得更改。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协议医疗机构诊疗医师提供三个目录外医疗服务时,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商定明确自费部分支付方,并征得支付方同意并签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后需门诊或住院再次及二次以上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或需转往异地就医的,须经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工作调动),停止(变动)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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