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42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1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1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支付。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21年9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2021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21年9月1日
工伤保险断交
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十级
工伤期间工资
黑龙江
工伤保险赔付
员工工伤赔偿
雇员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