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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