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2021-03-1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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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申请调剂的条件。

 

  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预算、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已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市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调剂金: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 6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调剂的办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省级调剂金的调剂实行一事一议。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 6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按照调剂基数乘以调剂系数核定调剂金额。

 

  1.调剂基数。调剂基数为该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平均 3个月的支出额。

 

  2.调剂系数。调剂系数主要考虑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增长幅度、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即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占基金总支出比例)、市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四项因素。调剂系数控制在 0.5 至 1.5 之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申请调剂的市州上述四项因素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程序。

 

  (一)省级调剂金依申请进行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申请调剂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如遇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申请紧急调剂。

 

  (二)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对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省级调剂金的书面报告。市州申请调剂时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州财政局出具书面报告,省本级申请调剂时由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报告。

 

  2.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

 

  3.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和上季度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季度报表;报表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附报表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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